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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做好200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华网 (2002-04-30 10:40:23)
稿件来源: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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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文件

农渔发[2002]7号

关于做好200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局:

  海洋伏季休渔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实施多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下,取得显著成效,不仅得到广大渔民的理解和拥护,而且为国际社会所赞誉。为了做好2002年伏季休渔管理各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休渔时间和范围

  为保持休渔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研究决定,今年伏季休渔,除南海区休渔作业类型略有调整外,其他继续按我部有关东黄海、南海休渔规定执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东海、黄海

  北纬35°以北海域,休渔时间为7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北纬35°至 26°30'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桁杆拖虾暂时除外)和帆张网作业。

  北纬 26°30'以南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二)南海

  北纬12°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除刺网、钓业和笼捕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

  (三)闽粤交界海域:按农业部《关于调整闽粤交界海域伏季休渔规定的通知》(农渔发[2001]7号)的要求,北纬22°30'至23°30'、东经117°至120°的闽粤交界海域,每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除执行东海、南海有关休渔规定外,所有灯光围网作业同时实行休渔。

  (四)关于定置作业: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管理要求

  伏季休渔制度作为我国依法保护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务必保持清醒认识,消除松懈、麻痹思想。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伏休管理责任制,做好伏季休渔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妥善安排好渔民的生产生活,保持渔区社会稳定,保障伏休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必须严抓重管,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部署,根据《渔业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伏休管理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特别是要与“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清理整顿和专项查处工作相结合,集中力量抓好伏休各环节的综合管理,避免违规,提高休渔质量。

  (二)是加强“三防”工作,切实保障安全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安全责任制,密切配合公安、消防、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抓好伏休期间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坚决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加大宣传贯彻力度,不断完善休渔制度

  休渔期间要组织人员入港、上船、进村、到户,向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普及《渔业法》知识,宣传有关禁渔期制度、底拖网禁渔区线管理制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提高其保护资源的自觉性。同时,要针对当前休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休渔期限、休渔作业类型、海区休渔制度衔接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以便为休渔制度上升为法规规章创造条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伏季休渔实施方案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休渔制度的修改意见及时报我部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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